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
- 聲請人
-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亮箴
- 代理人
- 許芝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3年5月6日 │27,910元 │HD0000000 ││行儲蓄分行│行儲蓄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