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
- 聲請人
- 廣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興
- 代理人
- 廖亭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冠宇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102年12月6日 │49,350元 │FA0000000 │ ││ │司 藍武雄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