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紀文惠陳靜茹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565號

聲請人
陳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記名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此觀票據法第14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依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係以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以陳紹瑋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甚明。又聲請人自陳陳紹瑋係其胞弟,因陳紹瑋不在國內,其僅係為陳紹瑋代收支票,未自陳紹瑋受讓系爭支票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聲請人非系爭支票權利人乙節,即堪認定。本件聲請人既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51 條第2 項第1 款關於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得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自亦不能准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56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 │ │(民 國) │(新臺幣)│ │ │├──┼─────────┼─────────┼──────┼─────┼────┼───┤│001 │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103年6月1日 │3萬1,500元│MC055290│陳紹瑋││ │公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