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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請人
施名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5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6月5日 │40,000元 │SU0000000 ││ │有限公司 陳嘉琦 │松隆簡易型分行 │ │ │ │├──┼─────────┼────────┼──────┼─────────┼─────┤│002 │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5月1日 │100,000元 │SU0000000 ││ │有限公司 陳嘉琦 │松隆簡易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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