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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

聲請人
科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代理人
潘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李信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103年2月14日│18,600元 │HP0000000 ││ │ │平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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