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
- 聲請人
- 科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正
- 代理人
- 潘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李信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103年2月14日│18,600元 │HP0000000 ││ │ │平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