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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請人
詠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2年5月23日 │43,050元 │000000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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