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環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志郎
- 訴訟代理人
- 方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月27日│26,000元 │SG0000000 ││ │管理委員會 │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