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上允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蔣廣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 1767 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汪南平│第一商業銀行安和│103年6月10日│56,170元 │FA0000000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