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4號
- 聲請人
- 和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9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和丞興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3年6月10日│1,502元 │NL0000000 ││ │限公司 吳岳龍│銀行城東分行│ │ │ │├──┼───────┼──────┼──────┼─────────┼─────┤│002 │和丞興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3年6月10日│6,285元 │NL0000000 ││ │限公司 吳岳龍│銀行城東分行│ │ │ │├──┼───────┼──────┼──────┼─────────┼─────┤│003 │和丞興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3年7月10日│312,153元 │NL0000000 ││ │限公司 吳岳龍│銀行城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