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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志光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聲 請 人 志光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亞東印鐵製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4月10日 │85,960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 吳浩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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