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
- 聲請人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婷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賴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88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103年7月16日│104,104元 │ER0000000 ││ │有限公司 陳天貴 │中山北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