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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

聲請人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88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103年7月16日│104,104元 │ER0000000 ││ │有限公司 陳天貴 │中山北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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