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

聲請人
林明松
訴訟代理人
曾叡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 位 數│├──┼─────────┼─────────────┼───────┼──┼────┤│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002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003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004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005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006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