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聲請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理人
鍾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瀅簣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3年6月30日│37,400元          │CC0000000 │
│    │公司  陳禮勇│銀行西園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