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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 原告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志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聲 請 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 理 人 鍾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瀅簣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3年6月30日│37,400元 │CC0000000 │ │ │公司 陳禮勇│銀行西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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