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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

聲請人
益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隴西
代理人
葉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1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103年8月15日│674,625元 │JD0000000 ││ │司 許慶隆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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