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
- 聲請人
- 益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隴西
- 代理人
- 葉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1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103年8月15日│674,625元 │JD0000000 ││ │司 許慶隆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