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
- 聲請人
- 昕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昕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99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龍國際貿易股│台北富邦商業│102年10月31日 │500,000元 │E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銀行安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