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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紀文惠蔡世芳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64號

聲請人
尚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剛民
訴訟代理人
黃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金 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新 臺 幣)│(民 國) │ │├──┼─────────┼────────┼──────┼──────┼─────┤│001 │友旭科技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松山│30萬元 │103年8月5日 │AB0000000 ││ │楊力川 │分行 │ │ │ │├──┼─────────┼────────┼──────┼──────┼─────┤│002 │友旭科技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松山│32萬7,018元 │103年8月5日 │AB0000000 ││ │楊力川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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