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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訴訟代理人
王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102年4月11日│16,236元 │ZU0000000 ││ │有限公司 鄭林經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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