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薛中興劉素如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婉芬
代理人
諶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璟昌機電工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102年6月19日│3萬3,083元│AI0000000 ││ │限公司 │松江分行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