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鴻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忠
代理人
許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1 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 │374,144元 │JD0000000 ││ │司 吳昕恩 │營業部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