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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請人
吉陽地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台幣)│ │├──┼───┼─────┼───────┼─────┼─────┤│ 1 │李復生│華南商業銀│102年10月15日 │65,000元 │HD0000000 ││ │ │行敦化分行│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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