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吉陽地板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台幣)│ │├──┼───┼─────┼───────┼─────┼─────┤│ 1 │李復生│華南商業銀│102年10月15日 │65,000元 │HD0000000 ││ │ │行敦化分行│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