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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年代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髙強服飾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7月15日│45,000元 │CA0000000 ││ │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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