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太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1 │太丞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1月7日 │2,000,000元 │AD0000000 ││ │楊智傑 │瑞祥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