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巧蓉
- 代理人
- 施翠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詹萬裕,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巧蓉,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2年9月3日 │218,975元 │EN0000000 ││ │限公司 高育仁 │橋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