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2號

聲請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蓉
代理人
施翠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詹萬裕,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巧蓉,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2年9月3日 │218,975元 │EN0000000 ││ │限公司 高育仁 │橋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