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馮武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台達航空貨運承攬有│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 │9,792元 │FA0000000 ││ │限公司 劉江明月 │行中崙分行│ │ │ │├──┼─────────┼─────┼───────┼─────┼─────┤│002 │台茂運通報關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 │34,197元 │AL0000000 ││ │司 劉宗仁 │行民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