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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請人
佳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成
代理人
萬淨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1月15日 │138,783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 │店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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