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朱漢寶、林春鈴、吳佳霖
- 當事人莊靜和、林冠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676號聲 請 人 莊靜和(即林衡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 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17頁編號第542項關於發行公司名稱「 匯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僑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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