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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請人
明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 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0001│中揚特別機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000 │1 │4,646,4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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