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青騰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安益
- 代理人
- 黃淑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代理人「黃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淑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