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聲請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雪玉
代理人
鍾珮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12月9日│55,553元 │00000000 ││ │限公司 蔡宏圖 │仁愛分行 │ │ │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12月9日│125,170元 │00000000 ││ │限公司 蔡宏圖 │仁愛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