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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吳俊龍

  • 原告
    施建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施建彬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 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 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336 │ │ ├──┼───────────────┼──────────────┼────┼───┼────┼───┤ │0003│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336 │ │ ├──┼───────────────┼──────────────┼────┼───┼────┼───┤ │0004│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680 │ │ ├──┼───────────────┼──────────────┼────┼───┼────┼───┤ │0005│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176 │ │ ├──┼───────────────┼──────────────┼────┼───┼────┼───┤ │0006│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59 │ │ ├──┼───────────────┼──────────────┼────┼───┼────┼───┤ │0007│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29 │ │ ├──┼───────────────┼──────────────┼────┼───┼────┼───┤ │0008│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407 │ │ ├──┼───────────────┼──────────────┼────┼───┼────┼───┤ │0009│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156 │ │ ├──┼───────────────┼──────────────┼────┼───┼────┼───┤ │0010│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1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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