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豪
- 代理人
- 吳綵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102年6月30日│5,250元 │AI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林志豪│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