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巴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振
- 代理人
- 簡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巴德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1月29日 │15,680元 │JN0000000 ││ │陳家振 │中崙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