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呂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曄、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3,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