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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告
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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