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 原告
- 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富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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