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4號
- 上訴人
- 百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潘雅琪
- 被上訴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