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戴衡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0號上 訴 人 戴衡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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