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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戴衡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0號上 訴 人 戴衡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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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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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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