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信勇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被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8,271,671元、87,352,596元、32,757,224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6,864元、780,768元、300,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