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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朱漢寶陳蒨儀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蔡徐金泉即峰億企業社
再審被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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