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蔡徐金泉即峰億企業社
- 再審被告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