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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1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請人
柯宗佑
相對人
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文華
相對人
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
華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⒈勞資雙方同意本案爭議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以下同)394,240元達成和解,…⒉勞資雙方同意給付方式為:自101年10月起至103年5月止,由資方於每月月底給付勞方2萬元,共計20期(第1期至第19期每期給付2萬元,第20期給付14,240元)…⒊資方若有一期未依約定給付勞方,則視為全部到期…」,其中相對人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之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本案爭議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以下同)394,240元達成和解,…⒉勞資雙方同意給付方式為:自101年10月起至103年5月止,由資方於每月月底給付勞方2萬元,共計20期(第1期至第19期每期給付2萬元,第20期給付14,240元)…⒊資方若有一期未依約定給付勞方,則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自103年1月起未依調解方案內容給付為由,就剩餘5期金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對相對人郭文華、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部分,因相對人郭文華、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均非上開資爭議調解紀錄所列當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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