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抗 告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緯 相 對 人 林大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 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