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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抗 告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緯
相 對 人
林大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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