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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
AUSTIN CHIA
聲請人
蔡佩君
聲請人
黃伶茵
聲請人
施怡禎
聲請人
王乃玉
聲請人
陳冠妤
聲請人
劉欣茹
聲請人
謝亞秦
聲請人
陳思妤
聲請人
施翠芳
聲請人
王筱雲
聲請人
曾昱瑋
聲請人
譚楚湘
聲請人
陳志煒
聲請人
王榮隆
聲請人
莊上緯
聲請人
何佩璇
聲請人
潘俞潔
聲請人
謝佩容
聲請人
張華容
法定代理人
范姜琇玉
法定代理人
張桂發
聲請人
鄭任翔
聲請人
曾玟琳
聲請人
陳怡青
聲請人
張家盛
聲請人
陳芳儀
聲請人
林利群
法定代理人
林文輝
法定代理人
魏寶春
聲請人
蘇姿綺
聲請人
張朝德
聲請人
陳翊菱
聲請人
劉趙芫
聲請人
陳昱錡
聲請人
鄭伃廷
聲請人
杜佳航
法定代理人
杜自偉
法定代理人
劉悧娟
聲請人
林彥佑
聲請人
張天譯
聲請人
陶欣愉
聲請人
張祐誠
聲請人
蕭怡珊
聲請人
黃豊穰
聲請人
江如羚
聲請人
劉佳惠
聲請人
賴彥如
法定代理人
賴文村
法定代理人
何順貞
聲請人
吳冠瑢
聲請人
潘詩婷
法定代理人
潘敏郎
聲請人
張詠琇
聲請人
陳明偉
聲請人
林庭瑜
聲請人
林家豪
聲請人
陳乃銘
聲請人
黃純芳
聲請人
翁郁涵
聲請人
江辰如
相對人
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給付勞方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及聲請人於附件「未付薪資明細」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給付勞方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語,所稱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合計如附件「未付薪資明細」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12月5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未付薪資明細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案卷,查核無訛,且經函請相對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謝嘉鴻表示意見,亦未據爭執,堪信屬實。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按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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