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 聲請人
- 黃聖明
- 相對人
- 威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黃君為新臺幣24,733元達成和解…資方將於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匯入黃聖明指定帳戶(玉山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聖明)…」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伊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及片面變更計薪條件等勞資爭議,於民國 103年10月15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黃君為新臺幣24,733元達成和解…資方將於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匯入黃聖明指定帳戶(玉山銀行二重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戶名:黃聖明)…」,詎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關於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及片面變更計薪條件等勞資爭議,曾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之內容如主文所示,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0月23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未依前開調解方案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