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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請人
李致廷
相對人
威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自103年9月2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工資、勞健保暨資遣費等)以…李致廷為新臺幣24,267元…達成和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自103年9月2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工資、勞健保暨資遣費等)以…李致廷為新臺幣24,267元…達成和解」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0月23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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