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 請 人 蕭呈嘉 相 對 人 老麵團食坊 法定代理人 周逸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三年十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之民國103年8月1日至10日工資、103年6月加班費差額、7月至8月份加班費以新臺幣(下同)40,000元 達成和解,資方分二期給付,每期以現金給付2萬元,第一期於 103年10月31日前給付,第二期於103年11月28日前給付,勞方親自至資方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找蕭勁康 領取,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貳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前、103年11月28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勞方親自至資方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找蕭勁康領取現金,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僅於103年10月31日給 付20,000元,迄今未依調解方案於103年11月28日前給付剩 餘之20,000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