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蕭呈嘉
- 相對人
- 老麵團食坊
- 法定代理人
- 周逸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三年十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之民國103年8月1日至10日工資、103年6月加班費差額、7月至8月份加班費以新臺幣(下同)4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分二期給付,每期以現金給付2萬元,第一期於103年10月31日前給付,第二期於103年11月28日前給付,勞方親自至資方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找蕭勁康領取,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貳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前、103年11月28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勞方親自至資方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找蕭勁康領取現金,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僅於103年10月31日給付20,000元,迄今未依調解方案於103年11月28日前給付剩餘之20,000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