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琛宇、游本佑、郭環江、陳銘輝、王天立、施聲華因103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