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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志緯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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