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志緯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