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王明正
- 被告
-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