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魏應充
- 原告洪錦桐
- 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 告 洪錦桐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7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 萬0,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 萬1,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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