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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告
洪錦桐
被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7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 萬0,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 萬1,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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