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被 告 葉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