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沈珮琪
- 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
- 被告
-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美滿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附表二B欄記載「前3個月平均工資」,應更正為「前6個月工資之平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